??尊敬的客户,您好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的规定: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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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请需要开具普票的客户,在6月25日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给到我司客服人员,如未提供,我司将不予开具普票,特此通知!??